财务人员请关注!这5个增值税误区实务问题要厘清~
发布时间:2017-12-03 浏览次数:新闻来源:海南国税
1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要分清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的转出。
避免与视同销售混淆,货物视同销售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需按财税[2016]36号文处理。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属于不得抵扣,如取得专票则需先认证再转出处理;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则属于视同销售,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不得抵扣项目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要分清
有很多人总是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起来,其实这完全是误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的,采取正列举方式,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议不需要开具或索取专票,因为无论如何不管现在还是未来均无法抵扣。
3
以不动产对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正常缴纳增值税,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如:东方公司以一处房产评估后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入股,按照其取得的股权价值缴纳增值税。
4
从自然人处无法取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全面营改增之前,从自然人处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赵某将自有住房出租给东方公司,赵某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是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需要做视同销售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保险公司不是销售保险同时赠送客户的礼品,而是随机赠送给潜在客户的,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如:平安保险公司销售车险时向投保客户赠送行车记录仪,则此项业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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